山东枣庄原党组成员王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

来源:新华社本报讯(记者)6月13日,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,对枣庄市委原委员、枣庄市台儿庄古城管委会原党委书记、主任王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。以受贿罪判处被…

来源:新华社

本报讯(记者)6月13日,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,对枣庄市委原委员、枣庄市台儿庄古城管委会原党委书记、主任王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。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;对查封、扣押的赃款赃物依法处理,上缴国库。

经审理查明,2021年春节前,2008年4月起,被告人王利用担任枣庄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、台儿庄区区长、枣庄市台儿庄古城管委会党组书记、主任、枣庄市党组成员的职务便利,或者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,直接或者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,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延续探矿权。

威海中院认为,被告人王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,且数额特别巨大,依法应予惩处。为黑恶势力充当“保护伞”,应依法严惩。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,认罪悔罪,赃款赃物全部追缴归案等。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。综合考虑上述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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